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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注射“三无”减肥针后身体不适 消费者请求十倍赔偿获支持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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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李某因个人减肥需求,意欲购买减肥类产品,遂添加沈某的微信号。李某向沈某了解并提出购买减肥产品的需求,沈某向李某推荐了某注射型减肥套装产品,并向李某陈述该产品一盒内含有液体、粉剂各一瓶,粉、液混合好后用针头在脐旁注射。双方协商后,李某以110元/盒的价格,通过支付宝付款880元向沈某购买了8盒该产品,沈某通过顺丰快递向李某邮寄了案涉产品。2024年12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沈某,表示“效果不错”,提出再购买10盒该减肥产品,并向沈某支付了1100元。后来,李某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了头晕、头疼、失眠以及呕吐现象,遂通过微信向沈某反映。沈某提醒李某不要过量使用,并称是“正常的”“喝点电解质水”等。李某提出怀疑,要求查看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沈某向李某发了一份PDF资料,声称是产品的检测报告。李某对此产生怀疑,遂向律师咨询,认为该产品疑似假药,沈某否认是假药。2025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某退回货款并按购物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某销售给李某的涉案产品,用作调节肥胖症状,应定义为药品,但内外包装标识均为英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符合强制要求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属假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李某请求沈某退回价款1980元以及按购物价款十倍赔偿198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轻信了网络上关于减肥产品“快速瘦身且安全无害”的宣传,在未仔细核查产品资质和成分的情况下进行购买,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这一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面对层出不穷的减肥类产品,务必保持理性认知,切勿因追求短期效果而忽视潜在健康风险与法律风险,切实守护自身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从责任认定来看,销售者隐瞒产品的真实用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指导违规使用,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宣称具有治疗、瘦身等功效的产品时,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产品是否具备药品批准文号、标明成分含量、有效期等。进口药品还应有中文标识,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切勿轻信平台或商家的夸大宣传。商家应严守法律底线,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得销售添加违禁成分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否则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供稿人:罗定市人民法院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