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苏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三女一子。2015年6月,陈某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000元。服刑结束后,陈某于2024年8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诉讼中,苏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认为其在婚姻生活中属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主张陈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
裁判结果:
2024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准予陈某与苏某解除婚姻关系,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家务补偿款10000元给苏某。陈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由苏某某独自抚育几名子女及照顾家庭,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分居的时间等情况,陈某应向苏某支付家务补偿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判决支持女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以司法裁判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将无形家庭贡献转化为有形权利救济。案件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维系家庭等付出,是对夫妻共同生活与家庭的重要支撑,离婚时应获得公平补偿。判决破除“家务无偿”的传统认知,彰显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倾斜保护,维护婚姻家庭实质公平。同时引导全社会树立家庭责任共担理念,弘扬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美德,为类案审理提供清晰指引,彰显司法温度与法治导向。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