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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合法吗?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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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原告柯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工作。2023年5月上旬,柯某在新兴县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婴儿。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女职工可享受45天/次“带薪育婴假”。之后,柯某因身体不适,于2023年7月中旬返岗上班,共休产假72天。柯某于2023年11月收到该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21565.27元。柯某认为该公司应支付其剩余津贴差额,遂提起劳动仲裁。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0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柯某不服,遂诉至新兴县法院,并提出某公司应支付其剩余津贴差额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新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剖腹产生育小孩的产假为128天(98天+30天)。而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职工的带薪育婴假45天”,该规定与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悖。同时,被告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柯某有明确表示放弃法定权利,故柯某提前上班,不能视为已放弃产假权利,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柯某未休完产假期间所得的上班工资是其提供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故被告某公司主张柯某放弃产假权利、提前上班的工资已发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柯某该项请求某公司支付产假待遇差额,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产假、奖励假等均受法律严格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得单方缩短法定产假天数,收到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后,应足额、及时支付给女职工,不得截留、克扣。温馨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学习,规范生育津贴的发放流程。同时,女职工应了解自身法定产假天数及生育津贴相关政策,若遭遇用人单位提前召回、克扣生育津贴等情况,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并留存相应的证据。若协商无果,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刘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