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水台镇龙绍英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日期:02-12
2026年1月,我在新兴县水台镇奄村消田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单位工人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养殖场主监管不到位。事后我单位全力整改,聘请第三方清运公司,将我单位污水清运,进行科学处理,保证只用于农业的还林还田,保证不造成环境污染。对于本次事件,我单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单位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新兴县水台镇龙绍英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个体经营者:龙绍英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