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永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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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云城)罚〔2025〕22号],并于2025年7月7日直接送达到你公司,由你公司高永坚签收,要求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我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但你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于此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都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催告书,我局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元整(¥462000.00)和依法计算的加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元整(¥462000.00),合计人民币玖拾贰万肆仟元整(¥924000.00)。
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