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伟与某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剖析
日期:01-28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梁某伟申请注册的“A村濑粉”商标。梁某伟发现某美食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濑粉的店铺招牌、菜单上使用与梁某伟注册商标极度近似的标识。梁某伟认为,“A村濑粉”系其成功注册的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某美食店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在门头招牌菜单等处大量使用含有“A村濑粉”四字的侵权标识,系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且该标识完整包含了梁某伟名下商标文字部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梁某伟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美食店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合计11713元。
【裁判结果】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A村系新兴县下辖的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地名,当地具有做濑粉的传统。梁某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其产生对应关系,更无法证明其“A村濑粉”商标的知名度已高于新兴县A镇的知名度。故“A村”与“濑粉”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A镇传统食品,某美食店在其招牌、菜单上使用“A村濑粉”文字,具有描述该商品产地的功能,属于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正当使用。某美食店在其招牌上使用的“A村濑粉”文字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同,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不会导致当地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梁某伟主张某美食店侵害其商标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A村濑粉”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并入选新兴县“十二道风味”,其名称已成为公众识别商品产地与特色的公共文化符号,并非个人商标独占客体。法律对商标权利和市场自由竞争的保护均存在一定的界限,既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杜绝权利滥用,支持美食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名称描述商品来源,避免地域特色美食被“私有化”。本案既保障了中小经营者正常经营权利,又守护了地方饮食文化传承根基,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筑牢司法屏障,以法治力量助力“百千万工程”落地见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供稿: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