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把关不严 超市“被动”侵权担责
日期:01-26
【基本案情】原告某洗化公司是注册商标“好某太”的专用权人,2023年,在商标有效保护期内,原告某洗化公司发现被告超市A和被告超市B售卖的洗衣液上使用了突出“好某太”标识,洗衣液背面还备注了生产被委托方为某实业公司(被告某护理用品公司的曾用名)。原告某洗化公司认为,被告某护理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生产、销售上述洗衣液的行为,以及被告超市A和被告超市B未经许可销售上述洗衣液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某洗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洗化公司遂向云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护理用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超市A和被告超市B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洗化公司是注册商标“好某太”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而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好某太”标识,该标识的位置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专用权人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近,构成近似。被告超市A和被告超市B不能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原告某洗化公司请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据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护理用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某洗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0000元。二、被告超市A和被告超市B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各自赔偿原告某洗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6000元。
【法官说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护城河”,通过法律保护确保企业对品牌标识的独家使用权,防止他人抄袭、模仿或抢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利益,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对准确的商品标识进行消费选择,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某护理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多次生产销售,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然构成商标侵权。此举不仅损害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还会阻碍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而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对销售的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格筛选进货渠道,避免因销售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货的商品而造成侵权。因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绝非仅仅为了保护某个企业的利益,而是维护市场诚信、激励创新、保护消费者福祉的有力举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商誉损失无法估量,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者,将永远留下诚信污点,失去合作伙伴与消费者的信任,因此,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商业底线。在使用任何品牌标识、产品包装、宣传用语前应主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商标网站等官方渠道进行查询,并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制度,避免造成侵权。侵犯商标权不是“抄近道”,盗窃他人无形资产、破坏市场规则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