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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郁南无核黄皮产业促进条例

日期: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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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云浮市郁南无核黄皮产业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0月29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2月4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升郁南无核黄皮产品质量,加强郁南无核黄皮品牌的建设与保护,促进郁南无核黄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郁南无核黄皮种质资源保护、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郁南无核黄皮,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种植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无核黄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郁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将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将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郁南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扶持、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中医药、气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郁南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途径,引导村(居)民参与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郁南无核黄皮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发展。

  郁南无核黄皮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绿色发展,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定期收集、分析并发布郁南无核黄皮鲜果收购价格、加工企业需求等市场信息,通过引导农户与加工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等途径,促进价格稳定和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七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产业布局、扶持政策等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八条编制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等形式征求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和专家等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镇、村(社区)专门场所等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并报送审批。

  第九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当统筹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中的空间需求,保障产业发展所需用地。

  郁南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种植、加工、仓储、冷藏保鲜、交易场所等有关用地。

  第十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中医药等部门应当推进郁南无核黄皮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郁南无核黄皮苗木繁育、种植、采摘、分级、保鲜、加工、包装、贮藏、运输、中药应用研究开发等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郁南无核黄皮产业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开展郁南无核黄皮苗木繁育、种植、保鲜、加工、贮藏、运输、中药应用研究开发等领域的关键技术以及设备、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第十二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培育郁南无核黄皮产业领军人才、创新人才、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

  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由农业、科技、食品加工、电子商务、品牌建设等领域专业人才组成的技术指导队伍,向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宣传普及种植、采摘、保鲜、加工、贮藏、运输、品牌建设等专业知识,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先进技术推广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设与郁南无核黄皮产业相关的专业课程,培育郁南无核黄皮产业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扶持生产经营者发展,加强对重大病虫疫情、气象灾害和价格异常剧烈波动等风险的应对,促进产业升级发展。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郁南无核黄皮产业特点,创新推出普惠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加信贷投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郁南无核黄皮气象指数保险等保险品种,帮助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提升抵御风险能力。支持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保险或者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皮种质资源库(圃),加强黄皮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组织开展无核黄皮良种选育和繁育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郁南无核黄皮良种繁育基地,开展新品种选育和繁育技术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从事郁南无核黄皮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销售的郁南无核黄皮苗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符合法定标注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苗木相符。调运郁南无核黄皮苗木,应当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六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郁南无核黄皮种植区域,提高生产能力。

  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推广郁南无核黄皮标准化种植技术,支持郁南无核黄皮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完善种植基地的道路、供水供电、喷(滴)灌设施等基础设施。

  鼓励和支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挖掘机等现代化农业机械设备,提升郁南无核黄皮种植智能化、机械化、数字化水平。

  第十七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效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

  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郁南无核黄皮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郁南无核黄皮病虫害防控方案,根据病虫害发生的规律,做好病虫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病虫害预警,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指导种植者科学防控病虫害。

  郁南无核黄皮种植者发现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市、郁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郁南无核黄皮种植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对台风、暴雨、低温、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市、郁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结合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郁南无核黄皮气候品质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郁南无核黄皮生长状况和气候因素等情况,区分加工、鲜食等果品用途,提出当年相应的最早采摘日期,并向社会公布。

  郁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最早采摘日期的宣传,引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采摘郁南无核黄皮。

  鼓励和支持郁南无核黄皮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会(社)员不早于最早采摘日期采摘郁南无核黄皮。

  第二十一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符合郁南无核黄皮产业需求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健全冷链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

  供销合作社应当发挥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作用,开展面向郁南无核黄皮中小农户、加工企业等主体的农产品全程冷链服务,保障郁南无核黄皮产品流通。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建设果品专用冷库、现代气调库等贮藏保鲜设施,发展冷链运输,建立完善从产地到市场的郁南无核黄皮冷链运输体系。

  鼓励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与仓储物流企业合作,提供产地加工包装、质量检测、贮藏养护与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郁南无核黄皮加工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道路、电力、燃气、冷库、给排水、网络、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积极引进郁南无核黄皮加工、包装等全产业链企业,引导企业入园聚集发展,壮大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郁南无核黄皮加工企业开展加工技术研发和中医药应用,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成果、新技术。鼓励郁南无核黄皮加工企业开发系列精深加工产品,延长郁南无核黄皮产业链,提升郁南无核黄皮附加值。

  从事郁南无核黄皮包装、保鲜、销售、收购、储存、运输和加工等活动的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郁南无核黄皮鲜果等作为郁南无核黄皮加工产品的原料。

  第二十四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郁南无核黄皮产品交易场所,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机制,促进产销畅通。鼓励生产经营者对郁南无核黄皮鲜果进行分级销售,推行优质优价,提升郁南无核黄皮市场竞争力。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或者支持举办郁南无核黄皮产品展销活动,组织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为其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鼓励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采取直播带货、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品牌建设和产品营销,拓宽销售渠道。

  第二十五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财政、金融和项目扶持等政策,培育壮大郁南无核黄皮产业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推进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鼓励和支持郁南无核黄皮个体种植户成立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企业。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合作社生产经营规范,为社员提供统一技术标准、培训指导、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之间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组建产业联合体或者产业集团。

  第二十六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郁南无核黄皮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郁南无核黄皮品牌培育、保护、运用机制,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鼓励和支持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企业特色品牌。鼓励郁南无核黄皮生产经营者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

  第二十七条使用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

  使用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在其生产的郁南无核黄皮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注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二)伪造、擅自制造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三)其他侵犯郁南无核黄皮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建立统一的郁南无核黄皮苗木繁育、种植、采摘、加工、仓储、物流和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三十条郁南无核黄皮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郁南无核黄皮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郁南无核黄皮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从事郁南无核黄皮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郁南无核黄皮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郁南无核黄皮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郁南无核黄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郁南无核黄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郁南无核黄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郁南无核黄皮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和共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郁南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理郁南无核黄皮文化资源,加强郁南无核黄皮文化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郁南无核黄皮产业与历史文化、特色旅游、健康养生、中医药、林下种养殖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郁南无核黄皮主题公园、特色镇村等,发展旅游休闲项目,提高郁南无核黄皮产业综合效益。

  郁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郁南无核黄皮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并根据当地实际开展郁南无核黄皮采摘体验等特色文旅活动。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郁南无核黄皮产业及文化的宣传报道,提升郁南无核黄皮品牌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或者伪造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郁南无核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