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介绍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
日期:12-05
【基本案情】
2021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自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帮助介绍联系,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一厂房堆放的固体废铝灰混合物(下称废铝灰)转运到廖某某(因本案已判刑)租用的云城区牧羊厂房堆放;又在得知刘某某(因本案已起诉)有一批来自肇庆市的废铝灰需要处理后,为从中非法牟利便联系介绍苏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转运,将高要区一金属制品厂的308.152吨废铝灰堆放到云城区牧羊工业园厂房。由周某某联系转运到云城区牧羊厂房堆放的废铝灰合计1000吨。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0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未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将涉案危险废物堆放到廖某某租用的牧羊厂房,对当地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与同案人承担非法处置铝灰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0万元及鉴定费138000元的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一些地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业废弃垃圾等固体废物数量惊人,但有限的处置能力、高昂的处理费用让不法分子嗅到了所谓的“商机”,逐渐形成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的“黑色”利益链条。本案中,被告人与相关同案人分工合作,将有害废铝灰倾倒在不具有废弃污染物体堆放资质的厂房里面,严重污染了厂房及其周边的土壤、空气、地下水等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持续攻坚、久久为功。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进一步推进云浮生态文明建设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慧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