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丹怡与被执行人毛林飞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2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25)粤5303执5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林飞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陆丹怡赔礼道歉,但被执行人毛林飞至今未履行。
因被执行人毛林飞未按判决赔礼道歉,本院在征求陆丹怡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毛林飞多次在微信平台使用不当言论贬损陆丹怡的名誉,其行为构成侵权,故对陆丹怡要求毛林飞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毛林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陆丹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本院将在《云浮日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毛林飞负担;
二、毛林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丹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毛林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丹怡赔偿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