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坊老板为提高食品口感在食品中添加硼砂获刑
日期:11-2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冼某雄与黎某杏自2023年2月起,未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在罗定市罗平镇共同经营一家饮食店,售卖肠粉、云吞、面条、面包等食品。其中被告人冼某雄负责饮食店内的食品制作,售卖的食品由黎某杏负责收款。
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冼某雄让黎某杏在网上购买硼砂,由冼某雄在该店制作的云吞皮及面条中添加,制成云吞、面条等食品后对外销售。经核实,涉案期间该店共对外销售添加了硼砂的食品合计5482元。
2024年4月2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冼某雄、黎某杏二人经营的饮食店进行检查以及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云吞皮含硼酸6.14x103mg/kg,面条含硼酸5.91x103mg/kg。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冼某雄、黎某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硼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冼某雄、黎某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冼某雄、黎某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冼某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黎某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冼某雄、黎某杏停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决两被告人赔偿十倍的食品价款54820元上缴国库和支付检测费6112.27元给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冼某雄、黎某杏服判不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故意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并销售,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冼某雄、黎某杏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破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构成犯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应遵纪守法,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切莫为了提高食品口感,降低成本或提高利润等,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违法添加剂,危害消费者健康。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发现任何食品不法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人:罗定市人民法院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