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解析

日期:10-22
字号:
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属于经营MLCC技术开发的高科技公司,有着相同的客户群体。原告陈某某是一名具有知名度的民营企业家,曾作为发起人股东先后设立上述两公司。2020年8月19日,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发送《致客户书》,声称“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侵犯我司权益,贵公司若采购该公司的产品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2023年4月21日,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名登记股东发送《投诉函》,内容除了提出两原告侵权之外,还带有明显贬损含义的评价用语,并要求股东撤回对被投诉人的资金支持。原告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消除影响,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函件;并赔偿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在本案之外,原被告之间发生多起诉讼案件,其中已生效的是一件专利权案件,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恶意侵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的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出具书面道歉信的形式向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书面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核);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粤5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只有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家及企业的名誉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中,被告采取书面向原告公司的股东、客户发函的方式指责原告,侵犯同行业原告公司及其创始人的名誉,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及企业家个人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任由其发展,极有可能造成商业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企业家的精神损失,既保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确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之规定。

  (供稿人:罗定市人民法院陈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