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普法小宣传
日期:09-03
★违法设置排污口
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
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
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
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
在异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动,危害异地引水工程安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