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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培训机构“跑路”,剩余的课程费怎么办?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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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4年3月与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签订了轮滑课程协议,原告用3680元购买被告52节课时,有效期为一年,每周两节课,上课场地为合同签订地的室内场地。合同签订初期,该机构按照要求排出班次。原告带其儿子在被告处上了几次课后,有一次到了上课时间也没看见该机构的任何人,打宣传广告上的电话询问后才得知该机构全部人员周末都出去户外营销,没有人上课,这种情况前后发生过两次。后来的课程都是原告一直催被告才派人来上课。后来被告又以原告儿子从基础班升到高级班不适合室内场地为由,将上课场地转至室外场地,但是被告跟其他家长说是因为室内场地需要装修。事实则是由于原场地拖欠租金无法继续使用,而被逼更换场地。转场到室外场地上课之后,被告经常以下雨不能开课或只有一个小朋友上课导致无法开课等理由取消当天课程,并从未安排补课。现得知被告当前已无老师、无场地为学生提供达到协议标准的服务。鉴于被告之前为了推脱家长的种种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此前上的18次课也未能达到协议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388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告协商一致后在被告处报名轮滑课程,并确定了课程费用、课时等合同内容。原告分别支付课程费3680元、201元,共计3881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轮滑课程及依约赠送装备。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之前的合同关系成立。虽然被告未提供办学许可证,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但从双方所履行的合同内容上看,并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法律法规禁止范围,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告分别于2024年3月31日、7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课程费3680元、201元,约定可享受52节课时、16节课时。但截至2024年7月,被告仅为原告提供了18节课时的课程。根据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现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已没有营业,亦未通知原告更换训练场地,被告未能继续向原告提供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退还课程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课程费用问题。按照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原告于2024年3月31日支付了3680元课程费购买被告52节轮滑课程内容,即被告的课程价格为每节课70.77元。原告已经在被告处学习轮滑课程18节课内容,原告剩下34节课没有学习。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201元课程费购买被告16节轮滑课程内容后,但并未开始上课。现被告已经违约,被告应当退回原告剩余的课程费用为2607.18元。

  关于利息,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导致原告产生了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同期LPR利率支付占用资金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2607.18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

  【法官点评】

  每一个家长都会对自己的孩子有高的期待,现如今市面上培训教育机构甚多,培训机构跑路的新闻也不在少数。因此法官提醒,家长们报名兴趣培训班时,要注意辨别与考察其资质与口碑,选择有实力有保障已经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同时,也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票据等材料,避免培训机构卷款跑路,有损自身利益。本案中,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法院也能认定双方之前的合同关系成立,因此保留凭证作为报学消费依据十分重要。作为培训机构,应遵守契约精神,如遇到经营困难等情况需要关闭门店的,也应及时退赔未消费的培训费,为教育培训行业树立良好形象。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黄子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