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受理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下称“辉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辉华公司的资产仅剩余一批评估价为50390元的大理石和银行存款余额219.48元,本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合计92955450.68元。本院认为,辉华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重整、和解可能性。辉华公司破产已符合法定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破产。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