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日期:08-13
云浮市生态环境保护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