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犯罪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
日期:07-22
【基本案情】
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顺未取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许可,以其实际经营的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经某公司从某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大量在生产纯碱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白泥,运输到其向某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云安区六都镇狮石开发区的一处露天空地(4号堆场、5号堆场)堆放,未采取防污染措施。
自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王某顺非法处置白泥13批次共计22176.19吨,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元泉支付处置费共计1027634元。经评估鉴定,4号堆场堆放白泥4903.90立方米、5号堆场堆放白泥1211.90立方米。上述非法处置的白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4号堆场环境损害价值为862813.7元(清运处置费用785268元、渗透液造成损害数额9620.1元、土壤修复费用67925.6元),5号堆场环境损害价值为331269.91元(清运处置费用301496.8元、渗透液造成损害数额3693.55元、土壤修复费用26079.56元),合共造成环境损害价值1194083.61元。
案发后,白泥混合物(水分蒸发后,剩余重量约8000吨)已全部清运至云城区高峰街道一符合贮存要求的仓库贮存,相关处置费用由王某顺自费支出,未赔偿的污染环境损失共107318.81元。堆场1至堆场5的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合共450000元,而堆场4、堆场5的生态环境损失数额占5个堆场总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的比例为49.03%,因此王某顺应承担的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220635元。
【裁判结果】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王某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判决王某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王某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7318.81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220635元,合共327953.81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固体废物从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均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应在取得相应资质情况下依法依规处理。本案被告人未取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许可,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土壤、空气、地下水等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高额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同时体现了环境司法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鲜明态度。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李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