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伟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日期:06-24
2025年4月,本人苏伟立在新兴县水台镇彭山村龙塘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作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配套设施故障未能及时维护。事后我全力整改,开展了对场内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全面整改,达到了正常运作的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人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个体经营者:苏伟立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