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促进效率与修复
日期:06-18
【基本案情】
自2019年3月起,陈某云以其实际经营控制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和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接收大量在生产纯碱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白泥(碱渣)79475.18吨,并运输到其向张某文租用的一处废置厂房和侧边两处露天空地(二号堆场、三号堆场)堆放,且未对露天堆放的白泥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陈某云将堆放的白泥与脱硫石膏、石粉混合后,部分销售给水泥生产企业。2019年8月,张某文将原堆放在厂房内约3000吨的碱渣及脱硫石膏运到室外二号堆场,与原陈某云堆放的约2000吨的碱渣及脱硫石膏进行混合露天堆放。经测量,二号堆场堆放白泥12668立方米,其中由陈某云堆放的白泥约2000吨(约5067.2立方米)、由张某文堆放的白泥约3000吨(约7600.8立方米);三号堆场堆放白泥150.8立方米。经评估,二号堆场环境损害价值为812167.40元,三号堆场环境损害价值为41842.78元。案发后,陈某云主动清运了全部涉案固体废物,支付了相关处理费和运输费,并交付了78714.18元至当地检察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2023年6月26日,当地政府指定某生态环境局作为代表人,就露天堆放白泥(碱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宜,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陈某云和张某文进行磋商,对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问题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3年6月27日,上述各方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30日,在公告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确认某生态环境局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陈某云、张某文于2023年6月26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公示,可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司法确认能够简化索赔流程,加快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速度,当协议被确认有效后,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据此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从而更快地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司法确认可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透明度,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可以监督协议的执行过程,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信任度。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