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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特殊“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享有与其他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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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五名原告所在户的户主邓某是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户主邓某之外,原告王某娟、王某贞自出生即随母亲邓某入户某村,原告王某恩、王某悦自出生即随母亲王某娟入户某村,原告李某自出生即随母亲王某贞入户某村。云浮市某镇人民政府出具了〔202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五名原告依法享有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

  2020年4月10日,被告制定《某村二队制度》。该制度内容中指出凡本队子女已出嫁、离婚或未婚育有他人小孩者一律没有分红及本队所有的福利。2021年6月份,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因征收所得的山地补偿款按户的人口进行第一次分配,每人分配50000元。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认为原告王某娟非婚生育两个女儿王某恩、王某悦,认为原告王某贞早已经出嫁,以“未婚育有他人小孩者”“已出嫁”为由,不分配征地补偿款给五名原告。五名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

  【裁判结果】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可依照合法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但其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侵害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五名原告经确认系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若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以每人50000元的标准发放山地补偿款给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处的其他社员,亦应以该标准向五名原告发放补偿款,被告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五名原告发放补偿款或五名原告不符合发放的条件。为此,云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分别向五名原告支付50000元补偿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城镇化进程的开展需要不断征用集体土地,而基于土地权益带来的利益驱使和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农村指定的村规民约关于“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的利益处理存在违法现象,或剥夺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或将她们的集体分配权益排除在外。实践中,“外嫁女”或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可否申请分配征地补偿款,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理规则。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前提是具有该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五名原告经多次行政诉讼,最终确认具有某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亦应拥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王文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