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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维护离婚纠纷案件中身心受创妇女的合法权益

日期: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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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黄某甲与欧某乙2018年相恋,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黄小丙(2020年4月生)和次子黄小丁(2022年8月生)。婚姻期间,欧某乙因胎儿重型α地中海贫血经历两次人工流产(2019年孕34周、2023年孕13周)及一次稽留流产,身心严重受损。后因生活琐事分歧日益加剧,导致感情破裂,欧某乙诉请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由各自抚养一子、互不负担抚养费。黄某甲反对赔偿并拒绝分养子女。

  【案件办理情况】

  郁南法院经审理查明,欧某乙三次流产均因胎儿地中海贫血,对其身体及生育能力造成不可逆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欧某乙未能举证黄某甲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补偿)以及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特别付出,欧某乙为生育多次流产,身心付出远超黄某甲;二是经济差距,黄某甲收入显著高于欧某乙,且欧某乙未主张子女抚养费;三是生育限制,欧某乙未来或将生育困难。故法院最终酌情判决黄某甲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关于子女抚养权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次子黄小丁长期由欧某乙母亲照料、母子感情深厚,且欧某乙因多次流产生育能力受限,法院支持其抚养次子,长子由黄某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郁南法院在处理该离婚案件时,不仅遵循了法律规定,还充分考虑了妇女在婚姻中所承受的特殊生理和心理压力。案件中,女方因多次流产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创伤,郁南法院虽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可请求补偿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经济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付出和贡献的认可与关怀。此外,该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将女方的健康状况和生育能力作为重要考量,遵循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了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甲已主动向欧某乙履行判决义务。

  这一案例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处理参考,也彰显了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推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供稿人:郁南法院吴海叶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