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管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担任长兴管桩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3月4日,管理人以长兴管桩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长兴管桩公司破产。本院认为,长兴管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已达到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裁定宣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