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公告
日期:04-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称《网拍规定》)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公开选定程序,自2025年3月17日起,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依法需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辅助工作费用。现将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告如下:
1.以标的拍卖、变卖成交价或抵债金额为基数,实行分段费率收取。具体如下: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成交金额-10000)×1.5%计算;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成交金额-500000)×1%(最高收费不超过5万元)计算;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按最高标准5万元收费;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按最高标准5万元收费。
单件标的费用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不成功的,不收取费用。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第9款第(4)项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上述情况成交的标的物,按照确定的标准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2.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流拍、暂缓、中止或撤回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均不收取费用;恢复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后成交的,按照确定的标准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