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卢某容与钟某新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8月30日在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沟通交流较少,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24年5月17日,钟某新与卢某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钟某新动手打卢某容,造成卢某容全身多处挫伤。卢某容起诉离婚并主张钟某新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案件办理情况】2024年10月30日,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53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认为:综合卢某容提交的证据和结合卢某容的伤情,钟某新于2024年5月17日实施的打人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释义并不相当,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故对卢某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5年1月7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531917号民事判决,本案中,钟某新在与卢某容发生矛盾后打了卢某容,造成卢某容全身多处挫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卢某容有权要求钟国新赔偿。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钟某新应向卢某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或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于女性而言,由于自身因素,发生家暴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及时拾起法律的武器,依法保护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维护合法权益。于家庭和社会而言,暴力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增大误解,导致婚姻家庭走向不可挽回的深渊。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是构建和谐家庭氛围的唯一途径。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