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6日,王某与家人购票一起到被告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旅游景区游玩,该景区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景区责任险。游玩途中,王某携带小孩在景区内绿化草坪上小斜坡的石阶时不慎滑倒,当时该石阶上大部分长有杂草,石阶表面不平整。随后,景区医生到场对王某进行了简单的救治处理后安排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为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王某多次与被告某旅游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对其医疗费等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台阶位于主要石板道路之外的绿化草坪之中,台阶前后不存在明显的人为踩踏或清理出来的道路相连。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孩童旅游,应选择草坪旁边安全可行的道路行走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应以绿化草坪作为通行道路。因此,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草坪中存在坡度、凸起石头处,未放置安全警示牌,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由原告王某承担70%责任,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金额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也不能苛责经营者提供超出其经营能力和客观可能性的安全保障服务,应该有合理的限度。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从长有杂草且不平整的石阶上摔倒具有高度可能性,而且在携带小孩的情况下更应该选择旁边安全可行的路面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旅游业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要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必要时还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游客人身安全进行提醒、监管和防范等,以及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安全救助义务。同时,游客在游玩过程中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牢记安全第一,避免发生意外。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甘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