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实行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公告
日期:04-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公开选定程序,自2025年4月3日起,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依法需向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辅助工作费用。现将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告如下:
以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价为基数,实行分段费率收取,即: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成交金额-10000)*1%+50元计算;
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成交金额-1000000)*8‰+9950元计算。
单件标的费用不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不超过5万元。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不成功的,不收取费用。上述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尽的责任。本院敦促凡在我院有未结债务的被执行人,及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诚信守法。
特此公告。
罗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