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纠纷诉讼系专属管辖案件
日期:04-01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广东新兴某公司就某项目公开招标,被告广东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中标,其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原告向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于2024年6月2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被告广东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判】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对管辖也有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一些诉讼规定由相应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具体到本案,虽然也是合同纠纷,但是,因为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所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不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焦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