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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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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火灾损失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如何计算赔偿?

日期: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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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回放】

  原告罗定某金属制品公司为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及工艺美术品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定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有限公司,被告刘某生、江某华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刘某生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江某华是被告公司股东、监事。

  2022年12月16日,案涉厂房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到场救援,并经调查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罗消火认字〔2023〕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2022年12月16日03时40分许,被告公司4号柱西侧线槽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至楼上原告厂房成灾。

  同日,原、被告为了妥善解决因火灾所受损失事宜以被告公司为甲方,原告公司为乙方签订《火灾事故协议书》,被告同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同意赔偿损失给原告。

  2023年2月18日,原告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厂房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其经济损失价值为2438786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0元。

  由于双方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成,原告遂于2023年3月29日向罗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08.5万元。

  2023年7月28日,被告以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且鉴定机构评估报告不公正为由,申请对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法院经摇珠选定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粤南[2024]价鉴函第419号《无法鉴定说明函》。

  【法院判决】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损失已实际发生,但又无法通过鉴定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华盟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原告已穷尽自己的举证能力,从举证责任角度不宜对原告过于严苛,故对华盟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作为参考,再结合现有证据和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无法鉴定说明函》以及双方质证意见,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综合评判并酌情予以支持。

  罗定市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383627.4元,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不服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为由而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火灾无情,特别是在遭遇火灾后,现场许多财产以及相关的凭据均被烧毁,给界定损失造成不小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相关损失呢?本案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也无法通过评估确定,但损失又客观存在,原告作为受损方唯一能举证的就是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评估报告结论,虽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有参考价值。在无法就火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又无相关证据推翻原有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根据现有的证据参考受损方的经营场所、生产情况、商品库存匹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具体损失金额,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对法院确定的损失数额均无异议,体现了司法公正性。

  如果经营管理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起火原因是经营者没有安全合理、妥善使用厂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所致的,须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或管理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务必要提升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安全经营。

  (供稿人:罗定法院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