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投机取巧伪造印章,心存侥幸终触法网

日期:03-27
字号:
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为在工作中牟取私利,被告人郭某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发送7枚公司印章图样并委托其订制印刻。被告人刘某再将印章图样发送给相关淘宝店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由店铺先后共伪造了7枚公司印章并邮寄给郭某成在工作中进行使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依法作出(2023)粤53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成、刘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某成、刘某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成、刘某判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印章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在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使用。

  但总有胆大之人,为牟一己私利,伪造公司印章,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家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以防不法人员私刻印章进行违法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应秉持诚信原则,坚决抵制假章假证,切莫以身试法,在日常生活中碰到公章证件多留个心眼,提高警惕性,通过多方渠道查证核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罗俊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