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02-24
【案情回顾】
谭某与叶某原为夫妻关系。2021年10月,谭某以家庭开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3000元。2021年12月,谭某称需要资金周转及还朋友钱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20000元。李某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谭某指定账户。谭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为用于家庭开支。后谭某并未向李某偿还上述借款,李某起诉要求谭某与叶某共同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叶某与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为用于家庭开支,结合李某的陈述,可佐证上述借款是谭某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需要而向李某所借的款项,且借款总的金额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故认定为叶某与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谭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叶某对上述借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关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也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