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02-11
【基本案情】
近日,云城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从支付宝花呗、支付宝借呗贷出涉案金额60000元后转借给被告,并由被告立下欠条。被告承诺每月按照支付宝还款日和还款金额(含利息)分十二期归还,另由个人银行账户转出的45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但最终只归还部分欠款给原告,原告经过多次追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了个人欠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的45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收欠款,被告均未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4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5.475%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从支付宝花呗和支付宝借呗套取款项后转借给被告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60000元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原告的转贷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原告为了被告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法对本案中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被告而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5.475%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本案中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被告的款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近年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他人获利已逐渐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将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供稿人:云城法院陈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