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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村委会给村道旁果树“理发” 村民起诉索赔被驳回请求

日期: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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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某系被告罗定市太平镇某村民委员会的村民。2020年10月份,被告按照上级要求美化乡村环境,雇请人员打扫村中卫生、修剪村道旁树木伸展出来的树枝。10月23日,被告对原告种植在村道旁的龙眼树往东侧伸展出来可能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树枝进行修剪,原告得知此事后向被告及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但未得到妥善解决。原告曾向罗定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警处理。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告因椎基底动脉综合征、高血压病2级等疾病,先后多次到罗定市太平镇卫生院、罗定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龙眼树产量的损失以及医疗费、误工费合共46809.83元。

  【法院判决】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出于公共利益以及乡村美化建设目的所作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职责。村委会按照上级要求,有序开展村道旁的树木修剪工作,既使树木变得精致美观,又消除安全隐患、增添村民生活的幸福感,为辖区村民营造整洁安全、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本案中,由于原告的龙眼树长势过盛,部分树枝伸出道路影响通行,为了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被告村委会对此部分树枝进行了恰当的修剪,主观上不存在损害原告财产的故意,没有证明被告的修剪行为过当,对龙眼树的正常生长造成损害及因此损失的价值。被告修剪树枝与原告治疗的自身疾病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修剪行为适度,原告请求赔偿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以前曾经有道路旁边的树木因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造成过往车辆人员受损害,相关人员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村委会和有关部门修剪路边树木的行动,消除路段安全隐患,既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实现了美化、绿化、亮化、净化,更为村民营造安全舒心的生活环境,是利民的公益行为,村民应该支持与配合。通过以上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互之间也要和谐相处,遇到事情多商量,避免矛盾扩大。

  (供稿人:罗定法院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