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0年2月某经济合作社与吴某基、吴某平(下称吴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把200亩果树地给吴某经营,承包期为20年,期满后可续包20年,且全部果树及其附着物无代价为合作社所有,并允许吴某转包经营。合同即将届满,吴某要求按合同约定继续承包20年,某经济合作社不同意,要求重新招标竞价发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约继续承租20年。经法院一、二、再审裁决支持吴某诉求。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云安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系确认性判决,裁定终结该案执行。2020年12月,吴某向综治中心请求协调,希望合作社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2020年12月,吴某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从某经济合作社承包的果树地转租给某农业公司,用于改造水田、发展农业,租期5年。承租后,某农业公司将90%的土地改造成水田。某经济合作社不同意转租和改变土地用途,遂向云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吴某的转租行为无效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吴某和某农业公司连带赔偿某经济合作社果树损失,返还案涉果场,并由吴某支付承包款。
【调解结果】云安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支付承包款40000元给某经济合作社,并赔偿881830.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经济合作社和吴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云浮中院组织多次调解,厘清三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基础是继续履行合同,通过召开协调会研究方案,解读承包合同条例和相关政策等方式,与当事人理性分析症结所在,最终促进三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鉴于本案发生的背景和特殊情况,若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秉承“如我在诉”理念,促进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基层群众的经济效益,消除了承租方履行合同的障碍,较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的办案效果,并为此后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思路。 (供稿:云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