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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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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公司提前预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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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回放】原告伍某于2014年12月18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刚入职时岗位为压机班长,2023年2月岗位调整为技术员。双方于2016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了劳动合同。2023年10月26日,某公司发放《通知》给伍某,并通知其无限期放假。2024年3月22日,伍某以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伍某对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不服,诉至本院,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在诉讼中,某公司认为伍某每月应发工资中有一项是预付经济补偿金,该项金额应予扣除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伍某。

  【裁判结果】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认为伍某每月应发工资中有一项是预付经济补偿金,该项金额应予扣除的主张,理由不成立,因为在双方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提前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和标准,本院认为某公司是将应发放的补贴以预付经济补偿金的名目计入工资发放,因此对某公司主张扣除该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伍某的该项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认为工资中已包含预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是重复计算且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伍某请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6729.2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认为工资中已包含预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是重复计算且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公司辩称的经济补偿金为预付性质,既然某公司与伍某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这一说法,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是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故意混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达到减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目的。该种“钻空子”的行为若得到认可,劳动者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将成为“一纸空谈”,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确切的保障。

  (撰写人:新兴法院刘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