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融媒记者朱雅渝通讯员云任宣
“通过!”2024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将其作为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设绿美云浮的有力抓手,取得较好成效。“排水与污水处理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从法治角度进一步推动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势在必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据了解,《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对加强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强化美丽云浮建设的法治保障
早在2014年,我市在省内率先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探索,成效较为明显。特别是新兴县“依托本土具备实力的特色企业,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托管”的做法得到省政府高度肯定,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交流现场会于2023年5月在新兴县召开。这为《条例》的制定出台积累了经验做法、奠定了一定基础。
当前,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内涝防治、提高运维管理专业化水平等工作有待加强。同时,“百千万工程”明确了乡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村庄清洁行动等任务,群众对此也是呼声如潮。
“民呼我应,针对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我们通过立法形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城乡污水处理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为我市城镇和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加强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条例》体现了云浮市人大常委会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坚定立场,为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美丽云浮贡献法治力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对《条例》作出高度评价,认为《条例》结合云浮实际,全流程、体系化地解决排水与污水处理难题,同时设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章,重视资源化利用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将对收集、处理、排放三个核心环节产生重要影响。
“绣花功夫”提高立法质量
“排水与污水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每个条文、每个表述,都会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在立法中落实好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真正把情况和问题掌握全,把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摸清楚,才能让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城镇易涝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村级污水处理站,了解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内涝防治措施等实际工作情况和当前存在问题,多轮次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如参加市政协召开的专题立法协商会议,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助下,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12个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多次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专函征求市领导意见。据统计,审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95条,在深入研究后吸纳161条。
立法调研组还与成都等地深入开展立法交流,了解当地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保障等情况,并就《条例》的立法思路、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制度设置等事项与当地相关部门交流,借鉴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和立法实践启示,为我市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众智谋事必明,众力举事必成。条例草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在历经多场改稿会,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省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为了确保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表决前评估。通过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的审议,法规报批文本最终出炉。
制度设置务实管用
得知《条例》文本即将公布,群众十分高兴。“我们的呼声被听见了!污水处理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法规施行以后,我们一定会认真遵守,努力让城市环境更好。”市民李先生欣喜地说。
《条例》设七章,共五十六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补充,条款制定合理,可操作性强。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对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河湖长职责和宣传教育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并对规划的编制和设施的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要求及落实措施、雨水控制利用和防涝设施的建设要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要求。
在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专章中,明确内涝防治要求、对排水户的监管、资源化利用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等内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易涝区域的排水综合治理,疏浚排涝通道,在汛前组织检查;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当增加排水设施和装备,采取应急措施加速排涝。第二十七条规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章中,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设施维护责任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筹集等内容。《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明确“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工艺应当根据本地的人口规模、污水成分、污水排放规模,以及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设计,经处理后的出水应当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条例》还对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助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会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条例》落地见效,持续擦亮“云山秀水翠满城”绿美云浮生态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