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日期:12-26
2024年10月,我本人崔明斯在新兴县稔村镇布辰三队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本人环保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事后我本人全力整改,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对于本次事件,我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人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签名:崔明斯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