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妙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DLLXA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28号510房
编制人员:刘俊(已离职)
身份证件号码:2114031980********
信用编号:BH037128
编制人员:林彩梅
身份证件号码:44522419910********
信用编号:BH037276
2024年8月23日,我局到位于罗定市苹塘镇和合塘村的罗定市谷盈畜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负责编制的《罗定市苹塘镇和合塘村生猪养殖存栏7500头种猪和年出栏1875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报告书中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书参考各类文献论述猪舍恶臭污染物NH3、H2S通过及时清粪、加强通风、水雾除臭、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实现97.5%的削减率,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7.1中“各类措施的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要求。
你公司在2021年7月编制了该报告书,编制主持人为刘俊,主要编制人员是刘俊和林彩梅,刘俊已于2021年11月1日从你公司离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我省畜禽养殖、屠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证明你公司编制的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
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3日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广东思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妙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你公司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离职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报告书编制人员刘俊已从你公司离职;
5.你公司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项目《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证明报告书由你公司负责编制;
6.我局2024年9月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罗定)改〔2024〕28号〕1份和EMS快递单回执,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罗定)改〔2024〕28号〕,责令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违法行为,重新修改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罗定)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俊及林彩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通报批评;
2.对你公司原编制人员刘俊通报批评;
3.对你公司编制人员林彩梅通报批评。
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失信记分5分处理、对你公司原编制人员刘俊作出失信记分5分处理、对你公司编制人员林彩梅作出失信记分5分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766)3837606
地址:罗定市龙园路90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