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日期:11-05
云浮市生态环境保护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
推行清洁生产就是用一种新的创造性理念,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完善结构调整,促进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从而达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加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更有助于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