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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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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或入罪情节

日期: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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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粤WE××××号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行驶至罗定市罗镜镇石淇湾村委办一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梁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过错,因被告人梁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逃逸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有犯罪前科,自首,已作部分赔偿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点评】林灿强(罗定市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梁某某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还是入罪情节。在考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还是入罪情节的时候,常用的方法是剔除法,即假设剔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若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则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若剔除逃逸情节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逃逸情节属于入罪情节。

  具体到本案中,在无中间隔离带的村道上,梁某某驾驶粤WE××××号小型轿车因越过道路中间线行驶,与梁某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梁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虽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应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进行责任划分。因梁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

  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强调要求驾驶人行驶中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强调驾驶人要对被害人尽到基本的救治义务,对事故现场尽到基本的保护义务。梁某某在发生致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属于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种表现,其主观意图是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供稿:罗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