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某电器行多次向云浮市某电器公司批发购买电器,最后一次交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
2019年8月26日,云浮市某电器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冯某、第三人胡某和第三人王某是原云浮市某电器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销时存在尚未处理的债权。2023年4月7日,因胡某、王某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原告冯某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电器行及其经营者刘某支付电器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电器行及经营者刘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浮市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电器行最后一次交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且在履行过程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在2019年5月16日收到最后一批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给原告,从被告应付货款的次日即2019年5月17日起原告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三年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止。而原告于2023年4月7日才起诉至本院,也未举证证明在2022年5月16日前向被告进行过催收,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可以依法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要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对权利造成损害,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依法保护。一旦主张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又没法证明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丧失胜诉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核心在于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权利人一定要对诉讼时效引起重视。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陈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