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容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日期:09-30
我在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清水塘村41号违法养殖,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后我全力整改,已清空猪舍停止养殖。
对于本次事件,我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今后将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保处罚决定,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决定书后及时于15日内缴交罚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承诺人:梁容坤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