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日期:09-03
2024年5月,本人陈海晏经营的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在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地号06-03-0133)从事钢渣破碎处理过程中,实施了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环保意识不够高,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充分。事后我本人经营的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全力整改,于2024年8月4日将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生产场地恢复原状;并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于2024年8月23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文号:云环(云城)审〔2024〕11号),达到了改正违法行为的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本人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实事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经营的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人经营的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云浮市金硕建材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