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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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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近日,陈先生来电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称自己在A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A公司要求陈先生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其签订一份《承揽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劳务关系。陈先生根据B平台软件上的指派信息进行配送工作。实际上陈先生一直由A公司进行管理和结算薪酬,每日需要定时在A公司打卡和汇报工作,参加日常会议,统一工作服装,遵守公司的奖惩制度。前几天陈先生在送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了一大笔医疗费。陈先生想要认定工伤来获取请求相应的赔偿,但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性质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否认与陈先生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陈先生不构成工伤,A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想问,他与A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受伤是否为工伤?工作人员回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人身和经济方面都具有较强的隶属性。陈先生工作的自主性较低,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都由A公司安排,薪酬也统一由其发放。同时A公司也为陈先生制定了较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都能体现陈先生和A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7条,A单位要求陈先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同,涉嫌规避与陈先生建立劳动关系,陈先生可以根据用工事实和公司劳动管理程度,收集相关的考勤表、薪酬发放单等证据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陈先生在送餐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是当今经济大环境下催生的新型就业形态,若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使事先签订了非劳动关系的民事协议,相关企业也无法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市法援处建议,相关企业要规范用工,针对内部工作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针对非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要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受管理控制程度等因素,明确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勿试图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同时,新业态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都要落实书面协议;当发现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时,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做到理性维权。

  (供稿:新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