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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将尚未列管的药品当作毒品贩卖,是否构成毒品犯罪?

日期: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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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邓某洪伙同吴某驾驶小车,多次将“烟粉”从阳春市带到罗定市进行贩卖。2022年1月11日晚上,邓某洪和吴某驾驶小车从阳春市到罗定市一球场贩卖价格2000元的“烟粉”给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二人身上查获可疑毒品10.69克。经鉴定,搜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洪、吴某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所贩卖、运输的“烟粉”系尚未被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2022年8月11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邓某洪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烟粉”(依托咪酯)是继γ-羟基丁酸被严打整治后出现的一种新型替代品,其含有麻醉药品成份,吸食后会致人昏迷、成瘾等,对人体危害极大。本案案发时依托咪酯尚未被列管,其虽不属于毒品,但具有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据调查,“烟粉”主要从外市流入本市,且迅速传播,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宾馆等地方的检查中发现涉“烟粉”毒情已十分严峻。本案中二被告人将“烟粉”作为新型“毒品”贩卖进行牟利,其行为符合毒品犯罪的特征,故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对其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达到打击整治毒品犯罪的效果,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写人:罗定市人民法院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