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直播时长是否有提醒义务?
日期:06-21
【基本案情】
黄某系一名直播主播,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5日间到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直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酬劳问题,并达成约定。黄某通过注册“陌陌”账号,在“陌陌”平台上进行直播,直播时长通过直播平台官方后台统计。按黄某提交的“直播数据详情”,黄某在2022年12月份的直播时长为158.65小时,2023年1月份的直播时长为109.01小时。按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主播详情”,黄某在2022年12月份的视频有效天数为27天、有效时长为145.2小时,2023年1月份的视频有效天数为18天、有效时长为109小时。最后,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黄某支付2022年12月直播工资512元、2023年1月直播工资416元。黄某认为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与约定的不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黄某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5日的工资9488元。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则认为黄某并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按照直播收益及分成计算已经足额向黄某发放直播收益款共计928元。
【裁判结果】
黄某与被告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直播时长、保底酬劳等进行约定,但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黄某对直播内容、直播地点等享有自主决定权,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收益,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薪酬制度,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为黄某提供直播的技术指导,对黄某直播内容进行监督,双方约定直播时长,故本案应属服务合同纠纷。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公司,其对于黄某直播内容、是否存在挂机现象进行监督,但对于黄某未达有效直播时长的问题未对黄某进行提醒,最终按其后台所计算的有效时长向黄某发放直播收益,对黄某而言确实存在不公平情形。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认定黄某在2022年12月份的直播时长已达双方约定,应得保底工资(直播收益)6000元。黄某在2023年1月份的直播有效天数及直播时长明显未达双方约定,实际应得的收益为416元。扣减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的928元,罗定法院判决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还应向黄某支付直播报酬5488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系近年来的新兴行业,虽然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收益,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薪酬制度,但主播在平台上进行不间断的直播,展示自身口才或其他才艺,其行为属于提供服务也付出相应劳动,应依法获得相应报酬。网络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应属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其不仅要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监督,还应对主播的直播时长进行一定监督管理、善意提醒。追逐利益是盈利法人的目标之一,但在逐利的同时,还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供稿:罗定市人民法院曾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