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监管有责任,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刻不容缓
日期:06-14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9日上午,莫某与陈某丙(本案受害人)、陈某丁(受害人弟弟)等5名未成年人商议到附近一处水库游泳,莫某为其家中的一辆无号牌男装摩托车、一辆无号牌女装摩托车以及石某驾驶的女装摩托车加油后,6人一同前往水库。到达后,游泳期间陈某丁自行从浅水区域游泳到深水区域时遇溺,陈某丙用手将陈某丁拉回到浅水区域后,陈某丙自己被反拉漂到了深水区域遇溺,莫某发现陈某丙遇溺后欲游过去救助,但未游到陈某丙遇溺水面,陈某丙已经沉入水中,莫某立即潜入水中摸索也没有找到陈某丙,莫某回到水面叫其他人报警求助、找人求助或找竹篙打捞,其他村民到场后继续搜寻也没有找到陈某丙,随后公安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才于当天下午搜寻到陈某丙,经送卫生院证实陈某丙溺水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加野外水域游泳的6人中,被告莫某为成年人,其余5人均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均知晓到野外水域游泳具高度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被告莫某等6人对此没有相互提醒、劝阻,漠视事发水库周边的安全警示牌的警告,高估自身能力以及轻信可以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自愿参与野外水域游泳,6人均有过错。
死者陈某丙在救助陈某丁后溺水身亡,主要是自身过于自信和疏忽造成,本案原告陈某、吴某作为二人父母负有安全教育和监护责任,而且陈某丁和两原告也是陈某丙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因此,陈某丙、陈某丁和两原告应对陈某丙的溺亡承担80%的过错责任;被告莫某是参与此次野外水域游泳的6人中唯一一个成年人,其更清楚事发水库的环境、水情及危险性,未对其他人予以提醒及劝阻,也未尽到更多的照顾、救助义务,反而提供交通工具促成本次野外游泳,因此,被告莫某应对陈某丙的溺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其他3名未成年人发现陈某丙遇溺后,实施了找竹篙及呼叫其他村民帮忙的救助行为,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但几人未互相进行提醒和劝阻,并参与其中,故3人应对陈某丙的溺亡承担5%的过错责任,3人的过错责任由其各监护人承担。
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莫某向原告陈某、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共183723.11元;二、被告石某、岑某等8人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陈某、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共61241.04元。判决作出后,莫某不服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至关重要的环节,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管责任,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也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重要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教育,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全社会各界也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共同创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环境。
(供稿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宾益生梁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