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怎么办?
日期:05-17
【案情由来】
近日,一男一女携带一小女孩来到市石都公证处,称其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在交往期间生育了该女孩,现双方因各种矛盾已不再共同生活,且女方准备前往香港定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必须达成协议,经友好协商,特来申请办理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希望公证处也能提供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听完双方的陈述后,公证员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材料进行了核实,并重点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以下内容:
一、抚养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
二、如果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受法律保护;
三、双方的协议并不能排除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子女需要抚养而一方无能力抚养时,仍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同时考虑到小女孩已经年满8周岁,公证员另行同她进行了沟通交流,得知其从小就同女方一起生活,男方因为生意的缘故经常出差,很少同其生活,基本上由女方一个人抚养教育至今,且小女孩非常希望同生母一同前往香港定居生活。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再三确认双方对上述告知内容清楚且明白无异议后,市石都公证处公证员结合三方的真实意愿,就小女孩的抚养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探视权等具体内容,代为起草了子女抚养权协议,男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确认。
【相关法条】
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所谓非婚生子女,是相对婚生子女的概念,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案中的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而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现代社会,纷扰的生活也许让人们忘记了爱情曾经的美好,但是逝去的爱不会阻断亲情的延续,广大男女在追寻自身幸福的同时,也要尽可能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自身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好子女生活,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尽力尽责履行好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供稿:云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