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日期:05-14
陈永活陈宇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纪律建设更科学、更严密、更有效。
严明政治纪律,突出纪律建设政治性。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都始终坚持严的基调,新《条例》第一条就旗帜鲜明指出制定《条例》目的之一就是要“严肃党的纪律”,让铁纪“长牙”、发威。中国共产党有六大纪律,排在第一位就是政治纪律。《条例》以专章形式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予以明确规定,条数达28条之多,彰显政治建设的重要性。例如,《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规定“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等等规定,充分体现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上的严要求,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执纪越来越密的强烈信号,党员、干部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刻保持政治纪律的清醒,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想清楚弄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绝对不能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纪律建设时代性。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中央及时修改《条例》,紧扣新时代新要求,在法治轨道上以党内法规形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给予相应处分。例如,《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一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在党内法规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另一方面推动从严治党向乡村振兴领域延伸,保障乡村振兴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推进。《条例》还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纪律建设针对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禁而未绝、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等问题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准发力靶向施治。例如,针对花样百出的收送礼品礼金的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行为给予处分等等的新规定,充分表明党中央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通过完善《条例》处分规定,不断织密制度“笼子”,以实际问题的解决,换来风气的持续向好,实打实为人民群众解决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规制度的权威也在于执行。党员、干部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以实际行动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令行禁止,形成奋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作者系中共云浮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