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区丝月美发店(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CB3FMC4K;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兴隆路7号;负责人:李金凤;身份证号码:441281198206172149):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开展为顾客理发美发服务(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卫公罚〔2024〕2号),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卫公罚〔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卫公罚〔2024〕2号),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办公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西82号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联系人:沈重庆、陈惠谊,联系电话:0766-8920605)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卫公罚〔2024〕2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12月21日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开展为顾客理发美发服务(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编号:20231221-1)、询问笔录(李金凤)、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607-6、20230825-5、20231221-1)、广东省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和云城区丝月美发店营业执照图片打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状态查询截图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序号“64”裁量因素“从重”裁量标准(“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