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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注意了!微信公众号上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了

日期: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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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某信息科技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着在本地颇有名气的公众号“××网”。但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公众号上发表的某篇推文中使用了科技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取得的作品A,该推文截止科技公司起诉时已广泛传播,推文传阅度达2280人次之多。

  科技公司认为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删除涉侵权文章。

  【法院调解】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云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科技公司与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某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立即停止侵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A的行为;某信息科技服务中心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法官说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非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该案中的微信公众号推文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等作品已造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微信公众号、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的推文往往会插入相关图片、视频来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但有的制作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版权意识不足,并未察觉到他们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些图片、视频已然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的图片、视频最好使用原创作品,并注意保留创作原创作品的证明。对于出处难以查询的图片、视频,平台发布者应当谨慎使用,避免因侵权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于需要引用来源于知名影视作品或者明星的照片、视频的,应当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后合法使用。

  (供稿人:云安法院梁树森)